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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3~15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组织专家对我公司进行实验室认可“复评+扩项+变更”评审。此次评审涉及汽车、民品、军品、通信、集成电路、屏蔽电缆和屏蔽材料、零部件电波暗室等多个专业领域的29大类检测对象的电磁兼容检测和电气检测能力。新增了10m法汽车整车、汽车零部件混响室法、汽车高压零部件ISO 7637-4、三相谐波闪烁、三相电压跌落抗扰度、信号线浪涌抗扰度、阻尼振荡波抗扰度、屏蔽电缆三同轴法、管中管法、线注入法、混波室法、屏蔽材料嵌套混波室法、集成电路等测试项目。为期三天的现场评审中,评审组通过现场检查、审阅资料、现场试验等方式,对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检测技术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审,最终一致认可我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能够持续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并对公司未来发展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2021年7月21日,全部申请项目顺利通过CNAS认可。此次评审的顺利通过,标志着容测检测在电磁兼容领域综合检测能力迈上新台阶。我公司将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响应CNAS和客户要求,提高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容向检测(CD TESTING)”品牌形象,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检测服务,为企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保驾护航。汽车整车抗扰度测试新落成的汽车整车试验大楼
发布时间: 2021 - 07 - 22
浏览次数:214
日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了CNAS-EL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该文件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修订CNAS-EL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及其实施安排的通知 相关实验室及评审员: 为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的认可需求以及为相关评审活动提供指导,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修订了CNAS-EL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经批准,现予以发布。 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文件可在CNAS网站(https://www.cnas.org.cn)“认可规范/实验室认可/认可说明”栏目中查找下载。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1年6月15日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明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条件,统一认可评价标准, CNAS特制定本文件,对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给予补充说明。本文件适用于申请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的检测/校准实验室,以及CNAS工作人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2.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部分相关要求的说明2.1 CNAS-RL01条款6.2要求: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齐全完整、...
发布时间: 2021 - 06 - 30
浏览次数:66
发布时间: 2021 - 02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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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向检测投资1.2亿元的汽车整车电磁兼容实验室扩建项目,在不平凡的2020年基本完成。其中十米法汽车整车电磁兼容检测实验室已经顺利投入使用。该实验室满足包括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在内的各种乘用车、中小型商务车及各类特种车辆的各类EMC检测要求,满足国际、中国以及欧洲、美国、日本等各个地区电磁兼容标准要求,将为华东地区汽车企业整车EMC检测认证提供便利。
发布时间: 2021 - 01 - 01
浏览次数:304
依据认监委关于调整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的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中增加GB34660《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对于已获得认证的摩托车(在生产车),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依据该标准完成认证变更。指定认证机构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证书转换。认证委托人可自愿申请提前完成。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完成认证变更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作出处理。
发布时间: 2020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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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
发布时间: 2020 - 08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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